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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5]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科技进步,现将《本溪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具有创新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我市进行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指导其建设和运行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聘任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推荐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配合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做好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发展战略目标,针对我市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优先获得市本级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的支持,同时连续享受两年科技三项经费的支持,优先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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