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
《沈阳市开展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沈阳市开展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四位一体”和谐沈阳的步伐,从2005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沈阳为目标,以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为载体,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重点,通过深化社区改革,规范社区组织,强化社区功能,活跃社区工作,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将我市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为全面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开展社区建设示范达标活动的基础上,继续运用先进典型引领的方法,通过开展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推动构建和谐社区工作深入开展。2005年,全市10%的社区达到和谐社区示范标准;2006年,30%的社区达到和谐社区示范标准;2007年,50%的社区达到和谐社区示范标准;到“十一五”末期,70%的社区达到和谐社区示范标准,从而为构建和谐沈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标准
(一)居民自治。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区各项民主制度健全、规范,居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其它事务中切实当家作主,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机构健全;社区委员会成员依法产生,社区专职干事按章聘任;社区干部整体素质较高,年龄、文化结构合理,参加专业培训合格;社区领导班子团结,社区干部亮牌上岗、文明服务,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社区居民满意率达90%以上;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公开办事制、服务承诺制、民主议事制、考核评议制等基本制度得到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社区自治章程》或《社区居民公约》内容合法、针对性强、切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