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蚌政〔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进我市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构建和谐社会、实施“3461”行动计划和工业强市战略过程中,离不开全市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也离不开各级工会组织的大力支持。在新的形势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在研究、部署、考核工作时充分体现对工会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每年与市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与蚌埠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04〕103号)的要求,与同级工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会工作的通报,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贯彻落实《
工会法》、《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督查制度,把支持工会工作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拓宽工会参政议政渠道。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问题和制定有关行政规章时,应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请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在中小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总工会的信息沟通,完善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劳动保障、民政、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成立蚌埠市职工维权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为工会组织参政议政、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