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权经营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
1.大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3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2.中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3.小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1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授权经营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由授权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的投资行为。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
授权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授权经营企业有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批:
1.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或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本市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市外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对外投资,投资额在1、2、3款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授权经营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有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之一的,报市国资委审批:
1.向境外投资,或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本市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市外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投资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投资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对外投资,投资额在1、2、3款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