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授权经营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
  1.大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3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2.中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3.小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1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授权经营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由授权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的投资行为。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
  授权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授权经营企业有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批:
  1.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或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本市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市外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对外投资,投资额在1、2、3款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授权经营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有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之一的,报市国资委审批:
  1.向境外投资,或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本市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市外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投资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投资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对外投资,投资额在1、2、3款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