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维护政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均应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议,并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国有资产(国有产权)进行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以现金或实物对外捐赠(不含以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结余对外捐赠)等。
授权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授权经营企业
1.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对外捐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批,300万元以下(对外捐赠3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下同)。
2.转让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产(股)权,转让后授权经营企业仍占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备案,转让后不再占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