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稳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程序。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逐步建立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