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八)广泛动员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实训基地网络,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效果明显的公共实训示范基地,各级财政要按照实训人数给予补助。
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有关一次性培训补贴、实训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人员编制按已明确的规定落实,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各县、区政府要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强化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要将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
(二十)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实现与省信息联网。
四、强化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二十一)加强就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适应就业形势需要的失业登记统计和劳动力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为逐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把控制失业纳入就业工作重要内容。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实施帮扶,促进就业”的思路,制定完善失业调控方案。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工作机制,明确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国资、经贸、商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的实施办法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