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
(十六)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简称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下同)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为下列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
1.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者;
2.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
3.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
5.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
6.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7.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不含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服务卡》。
有关《就业服务卡》的发放和管理由市劳动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七)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功能完整、分工合理、运作顺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转业培训、创业指导、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和托底安置、失业保险等公益性服务。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的情况,经考核评估后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考核评估后,由各级财政给予资金补贴。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比照社会办职业介绍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