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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3.鼓励各县、区在街道一级组建公益性劳务派遣机构,通过资金和政策扶持,对辖区内就业困难对象实现托底安置。
  有关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三)努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额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78元、医疗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1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凡2005年底前已经审批享受社保补贴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四)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1.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及参军、内养、死亡的持证人,应及时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3.《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
  4.《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
  有关《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及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五)切实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规范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
  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并在原安排资金规模不减少的情况下逐年按一定比例增加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和拨付就业再就业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就业再就业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依据《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办发〔2003〕27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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