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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有关减免税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地税局会同国税、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鼓励和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扶持政策,除税收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仍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皖政办 〔2004〕27号)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安徽省省级安排的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财社〔2004〕3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1.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有关就业困难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2.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街道社区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凡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
  (1)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和期限同本意见第十条第二款。凡由政府投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增加工伤保险项目。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2)各类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可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凡由政府投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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