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组织实施“创业扶持工程”,大力开展“以政策扶持促创业活动”,通过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六)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巩固已有创建成果,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市区80%以上社区、县城关镇60%以上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七)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加快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对接,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大力推动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我市劳务输出的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八)对下列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现有的、成立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乡镇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军转干部随调家属按其调出地所在单位性质均可比照以上条件办理。
(九)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8000元/年)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