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蚌政〔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强市之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推进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三)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重点做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减少失业人员数量;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2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5万人以上,“十一五”期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之内。
(四)加快发展是扩大就业的根本途径。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要努力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容量,努力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把组织起来就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加强就业创业基地(再就业园区)建设,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通过实施“定期孵化制度”(两年),滚动扶持培育一批小企业。2006年建立一个规模较大、吸纳人员较多、管理规范的市级就业创业基地。各县、区要完善和规范现有再就业园区,建成一个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经营户数不少于40户、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的就业创业基地;结合城市建设和方便群众生活的需要,开辟商业、饮食服务等就业再就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各街道组建劳务派遣机构,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劳务派遣站,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继续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挖掘社区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安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