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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补偿资金,专项用于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定职责,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责成山林经营管理者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山林经营管理者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各自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指导山林经营管理者造林、育林、护林。
  第十二条 山林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造林、育林,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树种,优化结构,增强森林的稳定性,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山林生态效能和景观效能。
  山林经营管理者应当合理安排山林保护资金,配备相应护林人员,健全日常保护和管理制度,保证山林安全。
  第十三条 郁闭度在0.2以下的山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造林育林。
  第十四条 山林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山林保护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编制。
  山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山林保护的范围,山林培育、山林改造计划,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种类和范围。
  第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拟定山林保护区范围。拟定的保护区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山林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山林保护区范围划定后,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设立界桩、界标等保护性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损毁山林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山林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从事各类建设工程。
  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用山林保护区内林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组织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听取他们和市民代表、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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