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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

  10.构建和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等级评价等中介机构发展,鼓励兴办服务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各类中介机构,对个人兴办或领办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免有关收费。
  11.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各有关中介机构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推动中介机构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掌握企业相关情况,适时提供专业服务。中介机构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减少收费,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12.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督促中介机构诚信合规经营,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可靠信息。对违规操作、提供虚假信息行为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对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五、坚持强化综合治理,防范区域金融风险
  13.加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科学的决策体系和运营体系。努力完善硬件设施,整合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审监督。切实增强风险管理意识,以防控案件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治理措施。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4.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要根据金融法规和政策,努力创新监管方式,合理确定监测变量和指标体系,切实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经营动态及风险状况。财政、审计、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加强有关业务监督,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15.构建协调配合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促进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政府各有关部门、监管机构以及各保险、证券机构要加强联系和沟通,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形成制度和监管合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金融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
  六、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努力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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