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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蚌政〔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规划管理体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和县、区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县、区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各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市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规划以及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市级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其他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备案。
  二、抓紧完成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任务。有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4〕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科学民主决策等制度,加大工作力度,于今年初基本完成16个专项规划的编制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大局,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地做好规划衔接协调工作,切实做到专项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要增强全局意识,在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注意搞好城市、土地、交通等专项规划的衔接,使各级各类规划相互支撑,形成合力。
  三、搞好规划宣传工作。规划颁布后,各级政府和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组织好对规划的宣传,促进社会各界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规划的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四、认真抓好规划的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在履行政府和部门职能中的指导作用,按照规划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定工作重点。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也要将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作为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并在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时,加以分解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围绕规划的目标和要求,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加以推进。有关部门要坚持“规划带项目”的原则,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战略和任务,研究安排并落实建设项目。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规划鼓励和支持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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