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处罚决定;
(九)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提请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可以在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元以下并当场处罚的权限和范围内行使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十二)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限。
三、工作程序
(一)市物价局派出检查组进点开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并佩带有效证件、出示价格检查证明或介绍信。
(二)价格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制作有关案卷文书。
(三)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可依法作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当场行政处罚。
(四)价格检查人员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告知被查单位或个人,并听取被查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五)市物价局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在履行集体审议程序后,按规定程序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查单位或个人。
(六)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若对市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物价局或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记录、认真办理,并为举报者保密。一般案件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根据要求在案件办结后七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复举报者。
四、工作纪律
(一)价格检查人员在检查价格执行情况时,必须依法行政,坚持客观公平,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不办人情案的原则,不为被查单位或个人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