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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本溪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本溪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工作职责
  (一)按照检查权限对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包括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价格(含收费,下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
  (五)指导经营者内部的价格管理监督工作;
  (六)依法受理对所辖市、区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七)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表彰和奖励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以及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或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八)受理与价格监督检查有关的群众举报;
  (九)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工作职权
  (一)依法进入被查单位或个人的业务场所执行公务;
  (二)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 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四)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六)有权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分: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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