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价格举报工作制度
(本溪市物价局发布)
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第十四号令《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价格举报工作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人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案件。
三、对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投诉的举报人要文明服务、周到热情、耐心解答、热情咨询、认真登记、统一编号、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送交所领导审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移交价格举报工作部门登记,统一编号,建档备案。
五、举报工作部门要及时将举报案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承办人必须做到认真及时查处、快速办结,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六、根据分工管辖的有关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管辖范围移交有管辖权的科室处理;涉及县、区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价格举报案件,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查处,并告知投诉举报者。
七、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价格举报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或电话上报,并答复举报者。
八、价格举报案件的查办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承办单位接到价格举报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结案材料、查处结果移交到价格举报工作部门存档。
九、对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由价格举报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回复举报者或举报单位。
十、对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需要形成书面材料的,由案件承办人具体负责;举报工作部门直接承办的,由举报工作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