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遗址保护既要遵循基本原则和规律,又要尊重和适应每个大遗址的个性特色。对于城市区域内的大遗址,要将其所在范围优先规划为城市遗址公园、公共绿地、文物旅游展示景点(遗址博物馆)或文物保护专门用地等;对于城乡结合部的大遗址,要积极探索既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又能够有效保护大遗址的有效途径;对于农村田野中的大遗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将大遗址区域内的用地性质、产业结构调整、村镇建设规划以及移民等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在编制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各级政府要坚持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安排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城市、村镇发展避开大遗址的原则,将大遗址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大遗址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评审指标体系,对涉及大遗址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建成区城镇改造方案、基本建设项目等要严格审批程序。除文物保护工程外,大遗址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建设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大遗址保护区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批。文物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有关部门要对规划的具体实施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落实。
三、不断提高大遗址保护利用水平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协调好大遗址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保证大遗址保护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将大遗址保护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特别是被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列入“十一五”期间全国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项目的大遗址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力争在2010年前建成以大遗址重点展示项目为骨干的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我省文物保护利用的整体水平。省文物部门要研究确定一批既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又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大遗址名单,由大遗址所在地政府按照《
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8号),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展示方案,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安排相应的经费,设立相关的保护组织或指定有关单位负责保护。要认真做好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使大遗址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