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市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根据《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 公告内容
(一)各级税务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二)注册税务师情况公告:
1.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2.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二条、
四十二条所列情形、行为之一的。
3.参加本年度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
(三)税务师事务所情况公告:
1.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证编号、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