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社会货运车辆应当承担运雪义务,具体运雪责任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书面告知,公安交警部门予以配合。
对承担运雪义务的车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除运雪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冰雪外运时,公安交警部门应按指令调动市内各单位机动车辆。
对征调的机动车辆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
(二)在公交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三)在树盘和绿化带内堆放含有害化学物质积雪:
(四)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五)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
(六)向清理后路面抛撒积雪;
(七)未在指定地点排放、堆放积雪。
第十八条 在除运雪期间,公安交警部门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做好车辆疏导和乱停乱放车辆的清障工作或限制指定道路的通行。
通行车辆应当避让除运雪人员,不得碾压已被清除的积雪.必要时停车避让。
第十九条 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它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清除。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以下处罚,并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清运积雪:
(一)对拒不履行除运雪任务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标准除运雪的,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它原因造成路面结冰未及时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及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和向路面抛撒积雪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的或未按照指定地点排放、堆积积雪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