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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新修订的《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24日发布的《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市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市长 李波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积雪,确保道路畅通和环境整洁,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承担除雪、运雪义务。
  第三条 除运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除运雪的部署、指挥,制定除运雪应急预案。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运雪责任区的划分及组织清除、清运工作。
  市综合执法、房产、公安、水务、交通等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除运雪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除运雪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制定除运雪方案,部署除运雪工作。
  第六条 根据除运雪方案需要组织清运积雪,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指定排放地点。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需除运雪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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