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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㈡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㈢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㈣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上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写出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目的、必要性及立法原则;
  ㈢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㈣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㈤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㈥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下列文件和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㈠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㈡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说明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㈢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
  ㈣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对照表及其电子文本;
  ㈤其他有关材料。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行政正职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部门行政正职负责人共同签署。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缺欠文件和材料。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交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限期重新报送。

第四章 审查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审查、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㈠是否符合法定的立法原则;
  ㈡是否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符合或衔接;
  ㈢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公民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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