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商改〔2006〕650号)
各有关市经贸委,南京、扬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加油点的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柴油零售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23号令)和《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5〕219号),结合我省农村发展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农村加油点的管理,根据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23号令)、《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5〕2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加油点是指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含煤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不包括水上加油点(船)和为水上机动船加柴油的岸基式加油点(站)。
第二条 江苏省境内面向农村、从事柴油(含煤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加油点规划布局要以《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农村发展实际,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农村加油点建设发展规划由县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定。
第四条 农村加油点的设置应以村民聚集区(中心村)、交通运输聚集区为主,也可设在乡村之间道路上,服务半径不少于2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