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必须向省爱卫会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城市的申请报告;
2、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对照标准自查评估统计汇总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总结;
3、城市的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城市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城市建成区规划图、交通旅游地图<当年版>);
4、十项基本条件的单项资料;
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6、相关卫生基础设施的技术资料(如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农民改厕和饮用自来水等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运行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及照片);
7、病媒生物防制二项达标文件;
8、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9、省辖市爱卫办初审有关资料及对县级市的推荐报告。
二、省级初审
(一)省级调研
1、省爱卫办收到申请及推荐报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省爱卫办根据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组织进行调研,全面了解申报城市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日常卫生管理情况。
3、调研采用暗访和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调研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并于调研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城市。经调研后发现申报城市严重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省爱卫办将退回申报资料,申报城市须认真组织整改,省爱卫办收到申报市整改情况的报告后,将再次组织调研。再次调研后仍不达标的城市,须按照申报要求重新申报。
(二)省级考核
1、对经过调研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报城市,省爱卫办将在调研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省级考核。
2、“国家卫生城市”考核组由省爱卫办负责组织,由卫生、建设、环保等省爱卫会委员部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考核组依据《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听取申报市创卫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城市建成区)、问卷考核、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经考核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通报考核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