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泄露事故;
(5)发现弄虚作假,十条申报条件中有一项不能达标的;
(6)长效管理措施不落实,连续两年不组织自查并未向省爱卫办上报自查报告的。
3、被撤销“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的,可在两年后按《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条件及程序重新申报。
4、“江苏省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5、在1999年全国爱卫办组织的第四次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中获得先进城市称号的市,其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江苏省卫生城市”管理。
附件2:
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动我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规范“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考核初审推荐程序,加强对我省“国家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已经取得“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城市,可向省爱卫会提出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一)申报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四类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中,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二)申报方法
1、省辖市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经认真自查后,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已基本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可以直接向省爱卫会申报。
2、县级市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县级市在省辖市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经认真自查后,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经省辖市爱卫办组织专家初审认可后,由省辖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