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考核

  1、对经过调研认为初步具备条件的申报城市,省爱卫办将在调研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验收。

  2、“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组由省爱卫办负责组织,由卫生、建设、环保等省爱卫会委员部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考核验收组依据《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听取创卫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城市建成区)、问卷考核、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经考核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通报考核评审结果。

  4、对经考核已达到《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的城市,省爱卫会将通过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接受社会监督评议。

  5、经考核验收不合格或公示中群众反映意见较大、弄虚作假、问题较多的,申报城市应自行组织整改,于6个月后上报整改材料,省爱卫办根据整改情况,重新组织考核。

  三、命名

  考核验收合格并公示良好的申报城市,经省爱卫会批准予以命名,授予“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并颁发“江苏省卫生城市”铜牌和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江苏省卫生城市”应保持先进,珍惜荣誉,不断完善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长效管理。每年要组织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上报省爱卫办。

  (二)省辖市爱卫办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江苏省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爱卫办书面报告本辖区内卫生城市管理情况。

  (三)“江苏省卫生城市”不实行终身制

  1、省爱卫办每年对“江苏省卫生城市”组织一次暗访抽查,督促做好城市卫生的长效管理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对第一次复查不合格或卫生状况很差的城市,给予通报警告,限期改进,并于半年后重新复查,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将向全省通报,撤销其“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

  2、已命名“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爱卫会向全省通报撤销命名:

  (1)发生30人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的食物中毒事故;

  (2)发生10人以上受感染患者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3)发生10人以上受感染患者的饮水污染造成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