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爱卫﹝2006﹞22号)
各市爱卫会:
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有效形式,是改善城市卫生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有效措施。我国1989年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各地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有效地改善了城市卫生面貌,提高了城市卫生质量,保护并促进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我省卫生城市创建评审考核程序,加强对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省爱卫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推动我省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深入开展,规范“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程序,强化对“江苏省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卫生城市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城市可申报“江苏省卫生城市”: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建成区城中村无旱厕和露天粪坑,城乡结合部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85%;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5%;
5、鼠、蚊、蝇、蟑螂四类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中,有二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二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