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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省“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且已初步形成“行动”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多部门合作格局,并经省辖市“行动”办组织专家初评认定后,由省辖市“行动”领导小组向省“行动”领导小组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县(市、区)“行动”领导小组的申请报告;
  2.申报县(市、区)“行动”工作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实施计划;
  3.创建“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工作方案和总结;
  4.自查评分表和评估报告;
  5.省辖市“行动”办推荐意见和专家评估报告;
  6.本底材料,包括全县(市、区)总人口和总户数、乡镇村名称和数量、中小学校名称和数量、主管卫生的乡镇领导、乡镇妇联主席、村长、村妇代会主任等乡村干部人数、乡村防保医生数等;
  7.“行动”领导体系和网络结构;
  8.六项基本条件的单项资料。
  三、督导与评估
  1.省“行动”办收到申请和推荐报告后,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省“行动”办根据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按照“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表,组织对申报单位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3.督导评估意见于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县(市、区)。对达不到“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条件的,省“行动”办将退回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经整改可于次年重新申报,但整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4.经督导评估达到“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条件的,省“行动”办将通过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评议。
  四、命名
  经评估达到“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条件且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经省爱卫会和省“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命名为“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并授予铜牌和证书。
  已被命名为“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经过努力,达到全国“行动”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可向全国“行动”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全国“行动”示范县(市、区)。
  五、管理
  1.“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思路,推进健康促进行动深入开展,使农村改厕、卫生镇村的比例逐年有所增长,坚持不懈地促进农民群众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和习惯。
  2.“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要对照督导评估标准每年组织一次自我评估活动,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省“行动”办。
  3.省辖市“行动”办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省“行动”办。
  3.对已命名的“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每三年复查一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称号:
  (1)出现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出现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饮用水污染事故造成人群健康危害的;
  (3)发现弄虚作假,六项基本条件中有一项没有达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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