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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
  (二)《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工艺说明;
  (六)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监督检验报告;
  (七)环保评估验收报告;
  (八)年度财务报表;
  (九)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申请时应同时备齐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相关认可证书;
  (十)其它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认定及申诉程序

  第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审核的程序;
  (一)申报认定的企业,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报认定的材料一式六份。市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企业的产品、工艺,市认定委员会签发认定意见,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认定的企业需补齐的材料;对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认定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查。如有特殊情况和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到现场查验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认定时限内。认定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认定宣扬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其处理时间不计算在送达时限内。
  第十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认定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第十一条 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市认定委员会签发认定意见,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10日内,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重新认定的要求,并提交申请重新认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重新认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重新认定的结论。企业对重新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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