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
(四)申报认定的产品必须实行独立核算;
(五)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六)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 化床锅炉掺烧原煤,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坦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认定企业须备齐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