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经发[2007]30号)
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为规范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总结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9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的认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及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我市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或产品的认定工作。市认定委员会由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市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资源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
(二)被认定的产品必须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