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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科学技术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的通知

  (三)加快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标准的执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加快制定有关清洁生产的标准和审核技术指南,指导企业建立和实施清洁生产的标准体系。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大《标准化法》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违法行为。鼓励企业按照ISO14000标准(GB/T24000-ISO14000),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开展清洁生产产品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等认定。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

  (一)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减免政策;有关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列入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中积极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二)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性措施。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或结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对符合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扶持方向的清洁生产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金融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应给予信贷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但不得结转使用);实施与清洁生产有关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对用于清洁生产,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及技术,可享受国家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在地方排污收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太湖流域的苏州、无锡、常州和镇江市安排费用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三)进一步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级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改造、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应扶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重点技术推广。太湖、淮河、长江等重点流域所在地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推动本地区的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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