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6〕15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68号)的规定,现就2006年度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机关及工作职责、年检对象、年检主要内容、年检工作程序及方式、年检结果及处理、内部监督及奖惩等按浙土资发〔2004〕68号文的要求执行。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要求矿山企业如实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的同时,要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是否达到要求;露天开采的矿山是否提交了开采现状图;地下开采矿山是否提交了井上井下对照图等。如发现矿山企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浙土资发〔2004〕68号文件的要求完成年检总结和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汇总所属县(市、区)的年检总结及统计表,并按要求报省厅。
附件:1. 2006年度各类矿山年检和抽检情况统计表
2. 2006年度各类矿山年检主要内容统计表
3. 2006年度各类矿山年检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2006年度各类矿山年检和抽检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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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矿山│应检矿│实检矿│年检率(│不合│抽检矿│ 抽检率(%) │ 备注 │
│ │数(个)│山数(│山数(│ %) │ 格 │山数(├───┬────┤ │
│ │ │ 个) │ 个) │ │ │ 个) │ 本年 │较上年增│ │
│ │ │ │ ├────┤ │ │ │ 减 │ │
│ │ │ │ │ 本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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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发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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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发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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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发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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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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