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卫生改厕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估,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监测体系。
第八条 农林部门负责“一池三改”工作,提高农村沼气改厕覆盖率。
第九条 建设部门结合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推进农村新(翻)建农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推广农村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技术。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监督管理农村改厕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根据农村环保工作职能,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六清六建”、“三清一绿”工作,协调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文明办负责将农村改厕纳入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宣传、审计、国土、广电、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改厕实行项目管理,由各地根据改厕规划和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经乡镇申报、县初审、市复审、省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优先向农村环境整治工程试点村、血吸虫病防治重点村倾斜,镇村布局规划确定不保留的村庄和长期举家外出打工不需改厕的农户不实施项目卫生改厕。
第十六条 申报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重视,农民群众有改厕积极性,地方筹集资金已落实,爱卫办组织机构健全,有能力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 申报立项的内容包括:项目村农户总数,历年已改厕情况,拟新改厕户数、改厕类型、施工时间、预算费用和资金筹措情况等。其中地方资金筹措情况应有财政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