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归档资料应按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所归档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
归档资料目录应装订成册,一般一年一本。目录应置于归档资料之首。
资料装盒时,必须将写有盒内资料情况说明、整理人、保管人、日期等项目的备考表置于每个档案盒内资料末尾。
第六章 征管资料的保管、使用与销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征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销毁等管理制度,并对征管资料的归集、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的五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征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后,并移送本级局档案室保存。
第三十一条 征管资料可按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征收方式、行政区域或行业等标准进行分类排列放置,并科学地编写档案号。
第三十二条 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性和一般性两类。
永久性保存资料是指定性为偷税、逃税、抗税、伪造倒卖发票、伪造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资料。
一般性保存资料指上款规定以外在税收征管中形成的帐簿、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保管期为十五年以内;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征管资料借(调)阅、复制、移送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三十五条 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室编造清册,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三十六条 征管资料档案保存期满后,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编制销毁档案清册、实行监销制,予以销毁。销毁时必须由分管局领导、经办人员及监察室的同志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