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归档资料必须是征管业务流程各环节和征管业务软件岗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

  第二十二条 征管资料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档(简称一户式)”管理。由省地税局统一搭建纳税人资料“一户式”的电子档案管理平台。纸质资料可以采取“一户式”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对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的纸质资料应按规定实行“一户式”管理;

  个体工商户征管资料除按“一户式”管理外,也可以按征管资料类别归档或按地段、行业等标准进行归档,并按税务登记、定税、申报、征收、停复业等项目顺序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征管资料除按“一户式”管理外,也可以按涉税事项分类归档。

  第二十四条 分户档案归集的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类资料;
  (二)纳税项目登记资料;
  (三)纳税申报、涉税申请类资料;
  (四)日常税务检查资料;
  (五)《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稽查资料;
  (六)财务报表;
  (七)税款核定资料;
  (八)其它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违反《税收征管法》行为的,资料中还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证》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同类资料应排放在一起,以便查阅和调用。

  第二十六条 归档资料应按件进行装订。申请类资料在前,审批类资料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证据性资料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

  第二十七条 永久、长期保管的资料档案必须去掉金属物,短期保管的资料档案可保持原装订方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