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及其他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传递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应递出、反馈的纸质征管资料和接收、分发其它单位传递的纸质征管资料。
第十三条 各级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及其他单位间的纸质资料传递应确定传递、接收地点和时间;各单位内部也应规定自身征管资料的传递地点和传递时间。
第十四条 受理人、接收人、制作人和传递员为纸质资料传递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纸质资料的审核整理和及时传递。
第十五条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涉税申请类的纸质资料,凡是能够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转化为电子文档的,由受理岗将纸质资料相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后,用电子文档向下一环节传递,各环节对电子文档进行审核、审批。纸质资料由受理单位整理,并按规定定期归集到指定单位保存。
第十六条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涉税申请类的纸质资料,不能转化为电子文档的,由受理岗将纸质资料相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后,按业务流程向下一环节传递,后续环节分别在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上进行审核、审批。
需要审批的纸质资料由最终审批部门整理、保存。其他审核、审批环节根据实际需要,可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内部制作的或可由征管信息系统生成,且在地税系统内部流转、使用的文书,凡属下一环节不需要对纸质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的,均用电子文档进行传递、保存,不再打印成纸质资料保存。
第十八条 纸质资料的传递必须在《税务传递单》上登记征管资料的种类、份数、传递单位和接收单位等内容,传递时交接双方相互清点核对、签章、注明传递、接收时间。
第十九条 接收的纸质资料,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不需在本单位内部再行传递的,交付本单位资料管理人员进行归档;需要进一步传递的,按相应程序处理。
第五章 征管资料的归档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规定建立征管资料库,当年纸制资料统一由属地分局进行集中保存、管理;需审批的纸制资料由最终审批部门整理、保存;并按规定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