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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部信息资料指地税机关生成的相关资料;外部信息资料指纳税人及其他单位或部门向地税机关报送的有关资料。

  综合资料包括各类台账及清册、税源管理相关资料,各类零散集贸税收台账,发票分户明细账,纳税评估档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级纳税人档案,欠缴税金统计表,征管质量考核资料等。分户资料指以单个纳税人为单位形成的有关征管资料。

第三章 征管资料的归集和审核

  第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由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管理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

  征收部门负责收集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涉税审批、报送备案、其他等类别申请、申报、证明、说明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通过调查、检查等形式,收集纳税人户籍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动态监控、发票使用情况、申报征收监控、税收减免、审批审核、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款核定以及其他管理等类别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中形成的《税务稽查结论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应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其他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收集与之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九条 各部门收集的税收征管资料,应按规定对征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整理。

  第十条 征管资料的审核按工作程序分为在录入前对纸质资料的审核和接受传输后对电子资料的审核,以及下一工作环节对上一工作环节的资料审核。

  对同一征管资料既有纸质资料又有电子资料的,应认真审核比对,保证两者之间的完整一致。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采取定期审核、交互审核等方式,做好征管资料与录入征管业务软件的数据比对工作,定期清理垃圾数据。对录入和传输的数据应严格监控,确保征管数据的准确、完整和一致性。

第四章 征管资料的传递

  第十二条 各级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及其他相关单位为征管资料的传递人和被传递人,负责发起、接收和反馈征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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