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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加快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坚持精简效能、整合资源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或功能转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区××(街道名称或社区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再兼挂其他医疗机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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