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保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和改造项目质量,做好“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现转发各地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工作
(一)符合国家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支持方向,并在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建设和改造项目,由承办单位备齐《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规范》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经贸委、财政局应依据《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承办单位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审核情况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照《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明确项目验收后的结论性意见。
二、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承办单位向所在地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通知》第六条所要求的材料,由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初审后转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承办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核实并确认承办单位贴息和直补资金的实际金额。
(三)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资金拨付有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至承办单位。
三、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
有关市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扶持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