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建委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市建委审核。
各区县建委对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遗失补办和更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市建委审核。
第十八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初审工作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审批工作,并直接负责市管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对注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并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建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核;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