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属注册管理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管理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Ⅰ-6-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Ⅱ-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分别按一、二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Ⅰ-7-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Ⅱ-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三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六条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区管施工企业申请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对注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并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