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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Ⅰ-3-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Ⅱ-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①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②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Ⅰ-4-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Ⅱ-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分别按一、二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Ⅰ-5-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Ⅱ-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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