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Ⅰ-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所属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表和一份材料附件合订,其余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分别装订;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Ⅱ-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所属建设主管部门。所有申报不分专业,均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聘用企业在申报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的相关原件供管理部门当场查验。
第九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七条、第
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Ⅰ-2-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Ⅱ-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分别按一、二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