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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六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本市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所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市管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直接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区管施工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申请人及申请人聘用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均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天津建设网(网址:http://www.tjca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七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八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Ⅰ-1-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Ⅱ-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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