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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筑[2007]589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范围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本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建委”)作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管施工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申报

  第四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十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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