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评估人员根据经批准的《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编制《纳税评估户登记台帐》,从计算机数据库以及档案室内调取纳税评估户相关数据和涉税资料。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初评分析,并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附表2)。
第十二条 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核实,需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实的,须填写《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表3),并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述明情况及提供举证资料,同时填写《约谈举证记录》(附表4)。约谈时应有2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并确定记录人。约谈对象应为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对于纳税人出具的证据材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对于需留存待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见附表5)。评估对象主动要求自查的,要求15日内将书面自查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三条 根据核实情况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经评估,属于未违法、违章的,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附表6),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归档备查;
(二)经评估,属于需更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问题,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填制并向纳税人送达《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更正。
(三)经评估,如需进一步进行实地调查、检查或调帐检查的,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附表7),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转入日常检查环节;日常检查环节应在5日内检查处理完毕,并填制《纳税评估选案建议反馈书》(附表8)反馈给评估人员。
(四)经评估,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税务稽查案例。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归集相关资料,转稽查机构处理。
1、有明显偷税嫌疑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拒绝提供举证资料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
4、自查情况与评估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且不能充分举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