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校验错误的;
2、纳税人某一项单项指标当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指标值浮动较大的;
3、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
4、未按期缴纳税款的;
5、发票违章的;
6、申报情况与地税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
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8、期内办理退税以及发生弥补亏损的;
9、年度适用税种汇算清缴的;
10、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纳税人。
第六条 选定纳税评估对象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附表1),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当在一个纳税评估周期内(指本次申报征收期结束后到下一次申报征收期结束之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间的,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完成对当期纳税评估户的纳税评估并作出纳税评估报告。如选取户同期正在进行汇算清缴或稽查,应终止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人员按下列项目和方法进行纳税申报真实性评估:
(一)纳税申报资料评估
主要评估:申报表及附表的逻辑关系,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内容,退税、所得税亏损抵扣等情况,预缴税款,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况,零申报、未申报等异常情况,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二)指标分析评估
1、同比分析评估:流动比率、营业(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税负率变动率、毛益率、毛益率变动率、销售利润率、应付(收)帐款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等;
2、绝对值分析评估:长期投资增加额、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增加等。
第九条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专项分析评估:
(一)分析评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专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分析评估年度适用税种汇算清缴执行情况;
(三)分析评估餐饮业、建筑安装、房地产业以票控税情况;
(四)分析评估重点税源;
(五)按照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等分类开展的其他专项分析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