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6日)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3〕93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增进税企交流,提高全省地税机关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
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达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控管,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信息,并为评定纳税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负责地方税收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纳税评估范围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期地方各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有税款的申报情况。
第五条 纳税评估对象采取下列方式选取:
(一)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分类,从指定范围内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中选取;
(二)日常纳税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选户与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